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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出办理流程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6-12-19

档案转出办理流程

一、办事依据
1、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提示:在档案转入时,原存档单位未出具相关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婚育证明),未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的,档案转出时,我中心不能出具相应证明、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本人和他人的档案,不得要求将档案转给非公有制单位和其它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中介机构。
二、服务对象:
档案转出有以下两类:
1.人事代理档案调出。在驻马店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且时间满一年的人事档案。
2.学籍档案转出。在驻马店人才交流中心存放的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
三、所需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政审的,应由单位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商调函调档;流动到异地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由该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商调函调档(企业单位还应提供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批准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入学的由招收的高校出具商调函调档;入伍的大学生毕业生由入伍地武装部出具商调函调档。调出人事代理档案应出具人事档案调函,调出学籍档案应出具学籍档案调函(可到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办理)。
2、人事代理手册(不慎遗失或调出学籍档案的不用提供)。
3、除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情况有关人员还须提交以下证明:
(1)属立户单位存档的人事代理档案,须单位出具同意转出证明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证明;
(2)人事代理手册不慎遗失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来提取档案,不得委托其它人代办,并出具人事代理手册遗失的情况说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本人和代办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委托书。
(4)档案转出时,在我中心代理的各项业务(如户口、组织关系等)须一并办理转出。
四、办理流程:
1、办理档案转出前,应将未归档的转正定级表、年度考核(工作鉴定)表、劳动合同、教育培训、职称(考、评、定、聘)、奖励处罚等材料(个人收集)归个人档案。
2、经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凭调档函到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科档案室并办理转出登记手续,同时提取个人档案。到人事代理科业务窗口完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进行核对、整理、密封、完善相关手续,连同《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规定的其它方式转出。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现场办结。